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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全省统一的目录管理和统一编码(附1)。
  2   管理范围
  57365线路检测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原则
  财政票据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按照购领发放和结报核销的工作规程,规范办事流程,公开办事须知,加强收入监缴。
  4   管理对象
  绍兴市财政票据使用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公益金、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等9大类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5  部门职责
  5.1 市财政局负责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票据管理。有关职能处室承担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结报核销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5.2 市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财政票据检查监督工作。
  6  管理程序
  6.1 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与控制
  6.1.1 流程图


  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管理与控制流程

 


 

  6.1.2 流程控制

 6.1.2.1需印制财政票据的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印制申请,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附2)。
  6.1.2.2市财政局对印制的票据进行初步审定,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6.1.2.3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开具《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和《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
  6.1.2.4 市财政局按通知单要求布置有资格印刷的企业印刷。
  6.1.2.5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按省财政厅开具的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印制票据,保证票据的印刷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印刷的管理和保密制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事项。
  6.1.2.6 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财政票据的印刷资格。
  6.2 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管理与控制
  6.2.1 流程图
  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管理与控制流程如下:

 
  6.2.2 流程控制
  6.2.2.1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6.2.2.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需结报核销前次领购的财政票据。
  6.2.2.3财政部门在发放《购领证》时,应按照核定的收入项目、收入级次、分成比例、收缴方式、资金管理等,逐项确定使用何种票据,告知票据结报核销事项等。
  6.2.2.4单位财务部门应保管好《购领证》,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和保管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l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6.2.2.5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6.2.2.6财政票据启用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6.2.2.7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6.2.3 责任部门
  综合计划处票据管理岗位。
  6.3 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和销毁管理与控制
  6.3.1 流程图
  网上结报核销:

 

6.3.2 流程控制
  6.3.2.1网上结报核销:由计算机联网在线开票(含手工开票后计算机网上在线补登)的,用票单位通过非税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在线向市财政局提交电子核销申请单,经市财政局审验合格后网上进行核销。发生错废票的,在报送电子核销申请单的同时,打印纸质核销申请单一式两份并随同错废票完整联次报送至市财政局票据管理大厅窗口,经审验合格后予以核销,审验不合格的退回并限期整改。网上核销后,用票单位应将装订成册的票据“财政联”报送至市财政局票据管理大厅窗口。
  6.3.2.2窗口结报核销:未采用网上在线开票的,用票单位持票据领购证和加盖公章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的“财政联”至市财政局票据管理大厅窗口进行结报,经审验合格予以核销,审验不合格的退回并限期整改。
  6.3.2.3根据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对违规使用票据或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供票。
  6.3.2.4对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应将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
  6.3.2.5经财政部门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部门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部门,一份单位留存。用票量大的单位,票据存根联保存五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应不少于二年。
  6.3.2.6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部门须派人监销。
  6.3.3 责任部门
  综合计划处,岗位属于票据管理岗位。
  6.4  财政票据的监督稽查
  6.4.1 流程图
  财政票据的监督稽查管理与控制流程如下:

 
  6.4.2 流程控制
  6.4.2.1市财政局应制订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 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票据管理需要, 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6.4.2.2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应当组成检查组, 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6.4.2.3检查组应制订检查工作方案, 并于检查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票据检查通知书。
  6.4.2.4实施财政票据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
  6.4.2.5检查组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提交书面财政票据检查报告,经复核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并督促执行。
  6.4.3责任部门
  综合计划处,岗位属于票据管理岗位。
  7   (政策)依据
  7.1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财综〔2010〕148号)
  7.2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转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2004〕9号)
  7.3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绍市财综〔2013〕4号)
  7.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3〕41号)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
  7.6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2007〕18号)
  7.7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
  7.857365线路检测中心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绍市财综〔2013〕9号)
  8   业务表单
  8.1 《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表》
  8.2 《浙江省财政票据承印通知单》
  8.3 《浙江省财政票据付印通知单》
  8.4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
  8.5 《绍兴市其他财政票款结报核销表》
  8.6 《集中开具财政票据申请单》

    9 联系电话 0575-88641731

SCZ-ZY-综003财政票据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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