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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30号)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对全市森林休闲旅游、森林镇村创建、珍贵树种发展、兴林富民工程和市区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绍兴市“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等事项。
  2   管理范围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为审核、拨付、使用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3   管理原则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控制应符合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择优扶持。
  4   管理对象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象为
  (一)森林休闲旅游业的补贴和奖励;
  (一)森林镇村创建扶持;
  (二)新创建的兴林富民示范村和兴林富民建设项目实施村奖励或补助;
  (三)珍贵树种发展资金扶持;
  (四)市本级(包括汤浦水库)和越城区范围内实施林相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沿海防护林和农田林网等建设项目补助。
  5   部门职责
  5.1 市林业局确定年度全市“森林绍兴”建设项目及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5.2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会同市林业局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6   管理程序
  6.1 流程图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控制流程如下:


    
 

  6.2 流程控制
  6.2.1申报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上报项目申报表。申报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需上报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提纲”见附件4)。
  6.2.2各县(市、区)的项目向县级林业、财政部门申报,市本级的项目直接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6.2.3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一式四份)。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6.2.4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经确认立项后联合行文下达。
  6.2.5 考评验收
  6.2.5.1森林镇村的验收按绍兴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实施办法》(绍市绿委[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兴林富民示范村的验收按原办法执行,以提供命名的文件为扶持依据。
  6.2.5.2森林休闲旅游、兴林富民工程、珍贵树种发展和市区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验收办法如下:
  ——自查总结。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向县级林业、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检查验收。县级林业、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市本级的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实施单位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自查总结;
  (3)“森林绍兴”建设扶持资金项目验收表;
  (4)项目实施1:2000地形图以及投资审计报告或票据复印件。
  6.2.6对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抽审,确定资金补助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逐级拨付扶持资金。
  7 (政策)依据
  7.1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30号)
  7.2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
  7.3绍兴市林业局 、 57365线路检测中心《2011年“森林绍兴”建设扶持项目实施细则》(绍市林[2011]号)
  7.4绍兴市绿化委员会《绍兴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实施办法》(绍市绿委[2010]2号)
  8  业务表单
  资金申请表

    9 联系电话 0575-88655903 

“森林绍兴”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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