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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绍兴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开展以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示范村和环境整治村等的以奖代补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资金。
  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等事项。
  2   管理范围
  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为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3   管理原则
  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讲求效益”原则
  4  管理对象
  各县(市)及市区开展以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示范村和环境整治村等所使用的新农村建设资金。
  5  部门职责
  5.1 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下称“市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2 市财政局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会同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6  管理程序
  6.1 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控制流程
  6.1.1项目建设申请流程图


    


 
  注:第一格方框后增加两方框:①县(市、区)农办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立项资料进行评审,并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②市农办等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6.1.2奖励(以奖代补)及经费申请流程图

 
  6.2  流程控制
  6.2.1市农办等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及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6.2.2  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当地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6.2.3  县(市、区)农办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立项资料进行评审,并汇总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市农办等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6.2.4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立项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6.2.5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逐级汇总上报。
  6.2.6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农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6.2.7市农办等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6.2.8属于奖励(以奖代补)及经费申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逐级审核上报。
  6.2.9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或奖励(以奖代补)及经费申请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等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下拨资金。
  6.2.10市财政局对项目补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并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工程开工按补助额度的50%预拨,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50%。
  6.2.11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资金使用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6.2.9市农办等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绩效考评。
  7  (政策)依据
  7.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
  7.2 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市委〔2006〕8号)等有关文件
  7.3 绍兴市委办市府办《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
  7.457365线路检测中心《绍兴市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绍市财农〔2013〕6号)及有关实施细则
  8   业务表单
  资金申请表

   9 联系电话 0575-88655171

绍兴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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