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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绍兴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日常管理等事项。
  2   管理范围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为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
  3   管理原则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控制应符合“科学合理,公正规范”要求,突出以下重点:
  (一)突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夯实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用管理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四)突出重点扶持土地流转连片和种粮面积集中连片在100亩以上的示范区建设。
  4  补助环节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环节为
  (一)田间排灌渠道、新建灌溉固定机埠建设项目补助;
  (二)田间石渣机耕路或机耕路硬化、机耕桥建设项目补助;
  (三)农田河岸护砌建设项目补助;
  (四)其他小农水项目建设补助。
  5   部门职责
  5.1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年度建设任务的确定、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建后管护措施的落实。
  5.2 农业(林业)部门协助做好现代农业示范区(包括粮食功能区)内的项目选址、建设内容的审核。
  5.3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协调资金的整合。
  5.4 市水利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6   管理程序
  6.1 流程图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与控制流程如下:

 

  


 
  6.2 流程控制
  6.2.1项目实施主体〔指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或联户(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相关基层河道管理站会同市区各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审核基础上,报市水利局、农业局、市林业局、财政局 。
  6.2.2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建设设计文本。文本中必须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布置图(1/2000地形图)、施工图、工程实施计划、工程预算、效益评价、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有关资料。
  6.2.3市水利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对上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设计合理性、投资概算、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农业(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6.2.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竣工资料,由各基层水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质量、建设规范性等进行验收,并填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验收表。
  6.2.5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6.2.6 经验收考核合格后,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计划工程量时,按下达的计划工程量予以补助,实际完成工程小于计划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补助。未完工项目不予补助。
  6.2.7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专款专用、专账专人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工程直接费用,不得用于发放补贴或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7  (政策)依据
  7.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字〔2009〕488号))
  7.2 绍兴市水利局 、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林业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绍兴市区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绍市水利[2011]148号)
  7.3 绍兴市委、市政府《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
  8   业务表单

    9  联系电话 0575-88655903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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