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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安排的用于大力推进支持市区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商贸、旅游、外贸、文化、现代服务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补助、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是指对市本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价等事项。

  2   管理范围

  第三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为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核实上报资金的使用、经市政府批准、拨付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3   管理原则

  市本级第三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三)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4   管理对象

  4.1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a)主辅分离、现代物流发展项目;

  b)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项目;

  c)现代物流发展项目;

  d)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

  e)其他。

  4.2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a)商贸提升改造项目;

  b)知名品牌引进项目;

  c)放心早餐工程项目;

  d)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

  e)其他。

  4.3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a)旅游景区建设投资项目;

  b)旅游宣传促销项目;

  c)星级饭店奖励项目;

  d)旅游特色街区创建项目;

  e)其他。

  4.4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a)原创数字动漫创意作品奖励项目;

  b)动画、影视原创作品补助项目;

  c)其他

  4.5 外贸发展基金,包括:

  a)境内外市场开拓项目;

  b)出口产品结构优化项目;

  c)公平贸易奖励项目;

  d)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e)重点外资引进项目;

  f)省拨补助项目;

  g)其他。

  4.6 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包括:

  a)重点税源企业奖励资金;

  b)中小企业培育资金;

  c)其他。

  5   部门职责

  企业处会同归口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并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6   管理程序

  6.1 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6.1.1主辅分离、现代物流发展项目

  6.1.1.1 流程图

 

 

  6.1.1.2 流程控制

  a) 市财政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主辅分离、现代物流发展项目申报要求;

  b)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提供年度纳税情况及其他资料;

  c)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d) 市财政局根据经审核的纳税证明、汇算清缴表等资料,对照政策条件核定企业补助金额,起草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

  e) 待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

  6.1.1.3风险识别与控制

  a) 风险点一

  申报的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需要企业汇算清缴表作为核定地方财政贡献的依据,然而因为统计口径补贴纳税证明的各税金额可能存在差异.

  ①控制标准:确保申报企业符合政策文件和布置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三产企业,第1年按其经营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的资助,第2、第3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50%的资助。

  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且基地内产生的年运输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物流基地内运输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由财政给予基地60%的资助。

  ②控制措施:认真核定企业纳税金额。根据各税种留成比例仔细计算地方贡献额,经办人员交互复核,防止差错。核实时编制财务工作底稿,财政局双人、企业签名。

  ③责任部门和岗位:企业处。

  b) 风险点二

  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①控制标准: 符合市局资金拨付审批流程,按规定期限办理。

  ②控制措施:严格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③责任部门和岗位:企业处。

  6.1.2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发展项目

  该项目扶持对象为:1、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绍兴市区,并成为阿里巴巴“诚信通”或“中国供应商出口通”会员的企业。2、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绍兴市区,并在符合“绍政办发〔2009〕8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电子商务运行商上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

  6.1.2.1流程图

 

 

  6.1.2.2 控制流程

  申报资助者于每年8月份向市电子商务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提交申请表,市电子商务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认定意见和资助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2周内拨付资助资金。

  6.1.3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

  6.1.3.1 控制流程图

  

 

  6.1.3.2 流程控制

  a)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软件项目申报、初审,进行公示;

  b)财政局与经信委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计划合同书;

  c)项目完成后由经信委和财政局按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市政府审批;

  d)批准后下达资金计划;财政局根据合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采用事后拨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6.2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6.2.1 商贸提升改造项目

  对注册地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供地办法。对注册地在市区,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新办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或提升改造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2年全额资助,后3年50%的资助;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新办或提升改造商贸服务企业(含专业市场),正常营业(或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50万元。

  6.2.2 知名品牌引进项目

  鼓励知名企业(品牌)入驻市区。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知名商贸服务企业,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2年给予全额资助,后3年给予50%的资助。对新引进国际公认高端品牌,且整体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分3年给予引进业主(或产权)单位一定奖励,其中前2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第3年给予10万元奖励。做大做强“绍兴·中国汽车市场城”(参见绍市委办发〔2011〕6号第三条)。

  6.2.3 放心早餐工程项目

  鼓励早餐饮食服务企业入室规范经营,对符合卫生、节能环保、食品安全等条件的早餐饮食服务企业给予一定资助;对放心早餐定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内给予全额资助。申报资助者于每年2月份向所在地(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商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最终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2周内拨付资助资金。

  6.2.4 副食品风险基金项目

  包括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的蔬菜流通环节补贴、定点屠宰补贴项目等。

  6.2.4.1 流程图

 

  


 

  6.2.4.2 流程控制

  a)市商务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年度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

  b)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申报通知准备相应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分别报送主管商贸部门和财政。

  c)商贸部门与财政收集、整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需要组织实地核实。

  d)对项目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对照政策条款核定对企业的补助金额,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e)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内部办理资金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资金审批表,由科室领导、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f)通知企业提供单位账号并开具收款收据,办理资金拨付。

  6.3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包含以下项目:

  (1)旅游景区建设投资项目:对新建纳入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不含酒店、饭店、度假村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对新评定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星级饭店奖励项目:对新评定白金五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特色街区创建项目:重点支持创建历史文化、旅游休闲特色商业示范街。对列入发展规划的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建设的重点项目和符合特色街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助。

  6.3.1 流程图

 

 

  6.3.2 流程控制

  6.3.2.1 市旅委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年度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

  6.3.2.2 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申报通知准备相应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6.3.2.3 旅委与财政收集、整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需要组织实地核实。

  6.3.2.4 对项目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对照政策条款核定对企业的补助金额,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6.3.2.5 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内部办理资金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资金审批表,由科室领导、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6.3.2.6 通知企业提供单位账号并开具收款收据,办理资金拨付。

  6.4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6.4.1 流程图

 

 

  6.4.2控制流程

  6.4.2.1 市文产办与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

  6.4.2.2 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申报通知准备相应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文产办。

  6.4.2.3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文广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依据需要组织实地核实。

  6.4.2.4 对项目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对照政策条款核定对企业的补助金额,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6.4.2.5 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内部办理资金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资金审批表,由科室领导、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6.4.2.6 通知企业提供单位账号并开具收款收据,办理资金拨付。

  6.5 外贸发展基金

  外贸发展基金包含项目如下:

  (1)境内外市场开拓项目

  对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批准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只标准摊位,已享受省、中央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对投入较大、达到相当规模且出口带动作用明显的“绍兴产品贸易(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进入该贸易(展示)中心的企业,给予当年场地租赁费70%以内的资助。对进入浙江省统一在匈牙利、印尼建设的“浙江产品贸易(展示)中心”的市区企业,给予当年场地租赁费30%的资助。对重点出口企业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商品仓储及开设贸易性机构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2)出口产品结构优化项目

  绍市委发[2010]54号第33条

  对高新技术产品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净出口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市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费用和产品国际认证、社会责任认证等费用给予全额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 公平贸易奖励项目

  绍市委发[2010]54号第35条

  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诉讼等,按企业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30%的资助;对企业参加行业抗辩的,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50%的资助。

  (4)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给予50%的资助。

  (5)重点外资引进项目

  绍市委发[2010]54号第32条

  对当年新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注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4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80万元的资助。其中,在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到位当年,按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占注册外资的比例和资助档次给予资助,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给予资助。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6.5.1 控制流程图

 

 

  6.5.2 流程控制

  6.5.2.1 市商务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企业申报外贸发展资助或获奖项目。

  6.5.2.2 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申报通知准备相应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

  6.5.2.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6.5.2.4 市财政局对项目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对照政策条款核定对企业的补助金额,与市商贸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

  6.5.2.5 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局内部办理资金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资金审批表,由科室领导、预算处、国库处、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6.5.2.6 通知企业提供单位账号并开具收款收据,办理资金拨付。

  6.6  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

  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在绍兴市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实交税金50万元以上(其中工业企业在100万元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6%以上,营业收入、利润、实交税金年增长15%以上的工商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文化产业企业:要求上一年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年地方财政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动漫、影视、游戏、网络、创意设计等有良好基础且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总量低限可降低到上述标准的一半,但增长率指标应提高10个百分点。

  ②旅游服务业企业:必须是按统计口径规定的中小型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当年增长水平均高于市区同行业规模企业平均水平,三年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三年内的纳税年均增长15%以上。

  ③商贸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上年完成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之间,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年营业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床位在80个以上(或餐位在150个以上);特色服务业指美容美发、足浴保健、量贩KTV、家政服务、茶楼咖啡酒吧、品牌专卖、直营连锁、再生资源回收、农贸市场、健身休闲、婚纱摄影等行业,销售额(营业收入)或利润居行业前3位,且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在15%以上。

  从认定之年起两年内,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资助。

  6.6.1 控制流程图

  

 

  6.6.2 流程控制

  6.6.2.1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及时限。

  6.6.2.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表,并附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相应资料。

  6.6.2.3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起草请示文件上报市政府。

  6.2.2.4待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审批,并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拨付手续。

  7   政策依据

  7.1 《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

  (绍市委发〔2010〕54号)

  7.2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绍政发〔2010〕24号)

  7.3 《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委办发〔2011〕6号)

  7.4 《关于印发的通知》(绍市经信〔2011〕138号)

  8   业务表单

  8.1 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

  8.1.1绍兴市扶持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

  8.1.2绍兴市扶持软件信息化产业奖励申请表

  8.1.3绍兴市扶持软件信息化产业配套资助申请表

  8.1.4绍兴市扶持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

  8.2  市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8.2.1 20XX年度市区新建改造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

  8.2.2 20XX年度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奖励申报表

  8.2.3 20XX年度放心早餐工程补助申报表

  8.2.4 20XX年市区新认定“老字号”奖励项目申请表

  8.2.5 20XX年度市区“老字号”企业参展资助申请表

  8.3  外贸发展基金项目

  8.3.1市区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8.3.2市区高新技术产品自营生产出口奖励申请表

  8.3.3市区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和产品国际认证、社会责任认证费用资助申请表

  8.3.4市区外贸企业境内外重点展览会摊位费资助申请表

  8.3.5市区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络建设资助申请表

  8.3.6市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资助申请表

  8.3.7市区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

  8.3.8市区外贸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清单

   9  联系电话  0575-85209657

第三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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