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财政部财工〔1996〕126号)第2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财政登记。
(2)《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996年7月8日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外〔1996〕50号)第3条:新批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或当地财政局等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此前已批准成立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办财政登记手续。省级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企业,均应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登记。
依据类别:部委级文件 省级部门文件
实施条件:符合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条件。
权限和范围:
权限:本事项设定的所有报批项目。
范围:市本级管理的区域和越城区。
有无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窗口受理(初审)→核准→窗口送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申报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地点: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财政国地税28窗口(惠利街20号)
联系电话:0575-88607817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