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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或未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行为。
  2   管理范围
  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  管理原则
  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4  管理对象
  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  部门职责
  受理市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6  管理程序
  6.1供应商投诉的受理
  6.1.1 流程图

 

 
  6.1.2流程控制
  6.1.2.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
  6.1.2.2 市财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条件: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局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6.1.2.3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规定处理: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2  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6.2.1 流程图

 


 
  6.2.1 流程控制
  6.2.1.1 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6.2.1.2 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2.1.3 投诉人对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财政局逾期(30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政策)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九届68号主席令)
  7.2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7.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7.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
  8    业务表单
  8.1 《供应商投诉材料签收单》
  8.2 《供应商投诉送达回证》
  8.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8.4 《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8.5 《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
  8.6 《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
  8.7 《供应商投诉调查举证通知书》
  8.8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8.9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9  联系电话 0575-85209697

 

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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