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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审批流程

信息来源: 市财政(地税)局 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1   概念
  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0号令)文件,项目资金由国家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预算配套和村群自筹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2   管理范围
  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范围为项目选择、编制可研、评估论证、申报项目、编制实施方案、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跟踪检查、资金报账、竣工结算、项目验收、交付使用。
  3   管理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中投入,规模开发;
  (三)公开公平,择优立项;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4   管理对象
  (一)土地治理项目------对项目设计单位、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
  5   部门职责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选择项目、编制可研、评估论证、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治理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土地治理项目成本核算及产业化项目、报账管理及科技推广项目等财政资金核算、评估验收、绩效考评等;农业处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   管理程序
  6.1 流程图
  6.1.1土地治理项目

 

 
  6.1.2产业化经营项目

 

  


 
  6.2流程控制
  6.2.1土地治理项目
  6.2.1.1组织对市本级乡镇项目资源摸排调查,宣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政策,在网上发布选项公告。
  6.2.1.2乡镇政府向农发办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6.2.1.3农发办组织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对项目区实地考察,征求村干部和群众意见。
  6.2.1.4根据考察结果,召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择优选择项目,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
  6.2.1.5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农发办审批立项。
  6.2.1.6根据省办下达的控制性指标,选择政府采购入围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汇总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办评审。
  6.2.1.7根据省办下达的项目计划,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标底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公室审批后,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6.2.1.8根据招标结果,农发办和项目区乡镇政府共同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6.2.1.9选择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并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建设管理。
  6.2.1.10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申请单,并由工程监理人员、项目区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附有效发票、合同、开工令、阶段性工程结算、工程联系单、单项工程验收单、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农发办报账(不同用款阶段应提供不同的报账依据);农发办实地核实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并经工程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项目分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农发办集中报财政局,经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农发办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户拨付资金。
  6.2.1.11工程竣工后,组织监理、项目区乡镇、农发办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工程实地丈量,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在此基础上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结算审计后,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财政资金进行审计,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市级初验。
  6.2.1.12接受省级验收及国家农发办的综合检查抽查。
  6.2.2产业化经营项目
  6.2.2.1根据省办“项目申报指南”,召开申报政策发布会,在局外网或媒体公示申报政策。
  6.2.2.2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申报书》等材料,报市农发办。
  6.2.2.3市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所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及初审。
  6.2.2.4根据省办工作安排,组织专家按有关评审规定进行评估,初步确定拟报项目。
  6.2.2.5拟报项目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确定拟报项目。
  6.2.2.6上报项目在局外网或相关媒体公示,征询社会意见,如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后,确定上报项目。
  6.2.2.7省办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后,下达项目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市农发办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行文上报省办。
  6.2.2.8省办下达项目计划,市农发办向项目单位下达计划。
  6.2.2.9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市农发办督查、指导
  6.2.2.10项目单位建成项目后,按有关规定向市农发办报账。
  6.2.2.11市农发办组织项目验收。
  6.2.2.12接受省办项目检查验收及国家办抽查。
  7  (政策)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第60号令)
  7.2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
  7.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31号)
  7.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11〕6号)
  7.5关于印发《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7.6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7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2〕3号)
  8   业务表单
  8.1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进度审批表
  8.2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单位报账申请单
  8.3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
  8.4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进度审批表
  8.5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
  8.6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报账申请单
  8.7 工程签证单

    9 联系电话 0575-85225283

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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