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绍兴袍江工业区、绍兴市镜湖新区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4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5号)精神,结合《省通知》取消项目,我们进行了清理,具体取消项目及执行时间详见附件二《绍兴市区清理取消暂停或减免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表》,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到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财政票据缴销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附件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二:绍兴市区清理取消暂停或减免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绍市财综[2009]1号附件
绍市财综[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