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备案材料;同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上审报电子信息资料。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否则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30号),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证书变更的,备案时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连同变更材料一同装订成册。
二、市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向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上报函件,事务所凭该函件及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各类变更备案应准备的材料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省级财政部门接收变更备案后,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和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2、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应先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实地考察(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场所的,则由迁入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以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新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产应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域迁出办公场所的,应先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后,再予办理相关手续。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主任会计师(新调整的人员为事务所原有股东),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股东),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与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面谈后,再接收变更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入伙(股权转让)协议;
(4)由注册关系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以及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近五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与原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退休文件原件、申请人在原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档案存放证明;
(5)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原若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还应提交原会计师事务所退伙(股权转让)证明;
(6)若从其他事务所转入的,还需提供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7)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8)拟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股东),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同时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退伙(股权转让)协议;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注册资本,应报送下列纸质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全体合伙人决议(股东会议决议);
(3)银行出资证明(普通合伙所)或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
(4)经修订后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四、省级财政部门接收变更备案后,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回执”。
五、会计师事务所因变更备案后需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手续,同时交回旧证。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时间: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填“合并”或“分立”或“其他”):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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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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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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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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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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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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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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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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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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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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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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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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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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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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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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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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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须填变更事项栏目,未变更的不填。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流程及需报送的相关材料